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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 12, 2026

夫妻名字都在房產證上,離婚時妻子卻可能一分錢沒有!為啥?

2017/05/26 來源:創業智庫

許多人結婚前都會先買房

這可是件大事

但你或許不知道

就算房產證寫上你的名字

房子也不一定屬於你

很多人會想:你在逗我呢

不信?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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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簡單歸類一下

1、結婚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只寫他,她也出了錢,萬一之後鬧糾紛,怎麼辦?

房子到底會歸誰?

  • 案例前提

小王有一個女朋友,準備結婚。兩人為了「應該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是求助父母全款買房,還是自己貸款?」「是兩人合資買,還是由小王自己承擔?」等問題爭執不下。

  • 案例條件

小王的女朋友說,即使小王獨自全款購房,也要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不然就不結婚了!小王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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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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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必須的!

解答:根據新《婚姻法》規定,A婚前全款買的房屬於A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萬一夫妻感情不和出現離婚,這套房子仍屬於他一個人。

解答:通俗說就是,結婚前A買房,房產證就他自己的名字,結婚後倆人一塊生活還貸,萬一倆人掰了,那房子怎麼分,倆人是可以商量的。無法達成協議的話,法院可以判房子歸A,沒還完的貸款成為A的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錢和房子的增值則由A補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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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景3:婚後A爸媽全款買房登記在A名下,這房子肯定是他的?

解答:《婚姻法》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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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房產證上寫著兩個人的名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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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景1:這房子是A全款買的,這房子歸他倆?

答案:不一定!

解答:A在同B結婚後,利用婚前財產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但一旦他倆離婚,如果說B沒有證據能證明她買這房子時出了錢 ,在財產分割時,法官仍能判這房子歸A。

  • 情景2:AB倆人一起貸款買房子,房子屬於倆人?

解讀:如果房子是A婚前貸款買,婚後加上B的名字,那婚後房子增值和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應視為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後倆人湊首付一起貸款,自然也視作共同財產。

  • 情景3:房子是A的父母出錢買的,寫了AB的名字,這房子屬於他倆?

答案:如果沒有「借條」,這房子就是他倆的。

解讀: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出資也會被認定為贈與夫妻二人,歸雙方共有。即使AB鬧離婚,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款。

當房產證上寫著多個人的名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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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8種常見的房產分割糾紛類型

文:柳葉飛刀

  • 1、婚後共同買房型: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 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是比較複雜的情況。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3種情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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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在結婚前還不放心,那也可以去做婚前財產證明。我們提醒您,現實中情況可能千差萬別,真要有問題,還請諮詢專業律師!

搞清關於房產的這些門路,只是有備無患。關鍵還是小兩口能和諧相處!婚姻里,應該多點真誠,少點套路,同意的點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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