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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 12, 2026

醉漢3次報假警 被行政拘留10天

2016/05/24 來源:臺海網

台海網5月23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呂寒偉) 一個晚上,每間隔10分鐘,一名男子3次報警。

5月9日22:34,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SM一期停車場,有一男子持刀搶劫1名女子。民警立刻趕往現場。

10分鐘後,110指揮中心又接到一起警情,翔安馬巷火炬園東部開發區某公司門口,有人身綁炸彈。民警、特警全部趕往。

又過了10分鐘,有人報警,篔簹湖有一名女子跳湖。

經核查,3起警情均屬虛假警情,造成了警力和資源的浪費。

市公安局指揮中心高度重視,指令屬地翔安公安分局新圩派出所對涉嫌虛報警情的黃某進行調查。

5月10日凌晨2點,新圩派出所找到涉嫌虛報警情的男子黃某。經查,黃某今年24歲,廈門人。

當時,黃某屬於醉酒狀態。酒醒後,他對虛報警情的事情矢口否認,裝瘋賣傻。一夜未睡的民警又立即趕赴指揮中心調取相關音頻資料,對黃某的虛假辯解逐一揭穿。

最終,黃某意識到了事態的嚴重性,坦承他酒後尋求刺激,撥打110胡亂報警的違法行為。

5月12日,翔安公安分局新圩派出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黃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提醒

謊報警情釀惡果可判刑五年以上

警方提醒,謊報警情或撥打110騷擾電話,占用警務資源,造成公安人力、物力的極大浪費,影響緊急突發案事件的有效處置,影響正身處危難需緊急救援人員的及時救援。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明確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謊報行為情節嚴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根據刑法有關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責任編輯:楊陶然

文章來源: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6-05-24/1720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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