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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Apr 11, 2026

【法治時評】訴訟風險豈可由法官人身安危買單

2017/02/21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些案件必然面臨一方當事人敗訴或者部分敗訴時,法官只要在實體上、程序上以及後續釋法工作到位,就應該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得到社會的尊重。

江蘇沭陽法院周龍法官遇襲事件,雖是極端個案,但它的「破窗效應」不容小覷:一方面,讓法官,這個正義的化身,面對生命底線不保時心酸膽寒,從而不敢挺直腰杆辦案;另一方面,則會對一些極端的當事人形成示範效應,滋生出更多惡性事件。故而,在公眾的怒火被再次點燃時,我們也應當更加清醒,要點出要害:當事人的訴訟風險豈可由法官的人身安危來買單?

對法官而言,我們不能當「自動售貨機」,要綜合運用感覺、認知和經驗讓每一個司法案件都能夠體現公平正義;但對於當事人而言,法官也絕對不是「自動取款機」。人們的正常社會活動必然存在一定的風險,訴訟行為也不例外。當事人的主張未必得到法官的支持,法官判決支持的權利也未必全能兌現,如執行的客觀不能問題。這本是一個常識。法院作為社會矛盾的集散地,當面對訴訟風險時,法官豈可成為「替罪羊」。

事實上,讓原、被告勝敗皆服是一種理想狀態,需要人民法官在處理每一起司法案件時盡心盡力、用心用情,最大力度彌合和消除社會裂痕。但這是一種追求,絕不能苛求。一些案件必然面臨一方當事人敗訴或者部分敗訴時,法官只要在實體上、程序上以及後續釋法工作到位,就應該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得到社會的尊重。畢竟,法官不是萬能,也不是全能的。法官不可能、不需要,也不能夠對當事人的每一項訴求都無條件服從,無底線滿足。

類似惡性事件的接踵發生,再次給法官履職保護敲響了警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下發《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要向社會公眾說清楚、講明白法官的定位和功能,要定措施、明責任,讓實施辦法長出「鐵齒利牙」。(周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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