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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薛之謙凌晨在微博發文,高調宣布了他和前妻高磊鑫「複合」的大事件,二人複合的新聞立刻登上熱搜榜,粉絲紛紛表示「被塞了一嘴狗糧」。
但這時候有段子手發表了不同意見——根據薛之謙「淨身出戶」,離婚後還要為前妻辯解,再聯想到日前高調復婚的經過,猜測其離婚其實是為了買房,並將「薛之謙買房」的關鍵詞送上了熱搜。
這也引發了大家對於婚姻與房產的討論,今天咱們也來湊個熱鬧討論一下。
婚前自己一方父母出全款買房
結婚登記作為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時間點,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顯得尤為重要。在我們平時的生活中,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著這樣簡單的認識:即婚前取得的是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就是共同財產。
但實際上,卻並非如我們認識的這麼簡單,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而姻法第二十二條也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另外,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說房子是男方婚前獨自購買的,並且也沒有另外約定,那麼舊房漲價屬於房屋的自然增值,該增值部分也應當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婚前一方父母付首,婚後共同還貸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大多數人的認識就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合法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不是真的如此呢?還是要視具體情況來進行分析。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如果房產是女方父母在二人婚前付首付購買,並且登記在女方名下,所以該房屋可以視為女方父母對男方個人的贈與,應當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而二人還貸的錢則可以作為債務來處理。如果二人為家裡添置家電或裝修,都是處於共同生活的需求而購買,所以對於這一部分的家電等財物,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對於裝修,則是屬於對房屋的添附,可由女方對男方進行折價補償。
婚前一方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貸
首先,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比如是男方,婚後的房貸,不論是男方自己交,還是女方自己交,甚至是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給交,那麼都是屬於共同財產,該房屋歸屬於產權登記方,首付款部分也屬於該權利人。
但對婚後房貸部分,會進行分割,同時法院一般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上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其次,如果該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那就不算共同財產了。但離婚時,也可以對還貸部分要求賠償分割。
另外,如果該房屋在夫妻離婚後仍有貸款未還清,該貸款由原產權人繼續還貸。
婚後父母出資全款買房
結婚登記的確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時間點,但並不是說所有在結婚登記後取得的財產都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也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登記後出全款為夫妻雙方購買房屋,並且將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那麼房子是贈予男方一人,即該房產是女方父母在婚後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如果二人離婚,女方是無權要求分割該房產的。但是,如果是婚後男方父母全資買房,沒有明確表示是贈予男方一人的話,房子是贈予夫妻二人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還款
雙方結婚時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購置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公平保護的立法意圖,婚後夫妻共同供房款以及為房屋裝修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無論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對於公平分割。至於一方父母的出資部分則要依據當時的具體約定來處理。
婚後雙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做其他約定。
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如果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即為處理這種情況而作出規定。即此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然若是作出其他約定也是可以的。
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當然夫妻雙方也可做其他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