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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9月7日喪權辱國的
《辛丑條約》簽訂
《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是中國清朝和英(大不列顛與愛爾蘭聯合王國)美(美利堅合眾國)、法(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德(德意志帝國)俄(俄羅斯帝國)日(日本帝國)意(義大利王國)奧(奧匈帝國)西(西班牙王國)荷(尼德蘭王國)比(比利時王國)十一國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簽定的一個不平等條約。 條約簽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二十五日,辛丑年,故名辛丑條約。因條約簽訂日為陽曆9月7日,因此有「九七國恥」一說。
起因
清末經過兩次鴉片戰爭失敗,中國已經淪為列強的殖民地,面對侵略及外國傳教士的文化侵略及強奪民產,各地反抗運動迭起,隨著義和團運動興起,清政府以為有了義和團的支持便可以與外地一戰,故而光緒二十六年五月(6月)下旬清廷下令對八國聯軍宣戰戰後不久,沒有可靠的軍隊了,義和團已經被戰敗,山東以南省份的總督們早在義和團期間就與外國達成「東南互保」協議,不支持清政府的宣戰命令,
七月二十一日,北京淪陷。慈禧太后逃亡西安,八月初三,再派慶親王奕劻與李鴻章共同協商議和事宜。於閏八月初三發布懲處肇禍諸臣的上諭。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等也極力為慈禧開脫,將宣戰責任歸咎載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這些表現,使列強感到慈禧已經馴服,繼續支持這個馴服政府對他們大為有利。 另外,歐洲各國也擔心拋棄慈禧,將導致清朝廷垮台,喪失訛詐中國的機會和可能。這樣,在挑選代理人的問題上,歐洲列強態度漸趨一致,最終決定「保全」慈禧,開始與清廷議和。
結果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與英、美、法、德、俄、日、意、奧、西、荷、比11國公使在《最後議定書》(即《辛丑條約》)上簽字,共12款,19個附件。
《辛丑條約》共12款,還有19個附件
內容
1.賠款。清政府賠款各國(共11國)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2.劃定使館區。將北京東交民巷劃定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派兵駐守。
3.拆炮台、駐軍隊。拆除大沽及有礙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國主義列強可在自北京至山海關沿鐵路重要地區的12個地方駐紮軍隊。
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與諸國讎敵」的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必須保證外國人的安全,否則立予革職,永不錄用。凡發生反帝鬥爭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試5年。其中這一條標誌著清政府完全淪為了帝國主義的工具。
5.對德、日「謝罪」。清政府分派親王、大臣赴德、日兩國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國公使克林德被殺之處建立石牌坊。
6.懲治附合過義和團的官員。從中央到地方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官員共百多人。
7.設立外務部。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交涉的專門機構。
主要特點
特點一:懲罰對象主要是中國人民。
列強要求賠款4億5千萬兩,當時中國人口4億5千萬,用意是要每個中國人都要向他們交1兩白銀的「罰金」,藉此懲罰、侮辱所有的中國人;發生過反帝鬥爭的城鎮,一律停止科考五年。
特點二:沒有割地等相關條款。
帝國主義很想瓜分中國,而清政府的腐朽至極也是實行瓜分的有利時機,但由於帝國主義各國矛盾錯綜複雜,使他們不得不暫時放棄了對中國領土的割占要求。
特點三:既維護清政府的反動統治,又加以嚴格控制。
此條約懲辦義和團運動中參加反帝鬥爭的官吏,對反帝運動鎮壓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但絲毫未涉及處置慈禧太后。相反,繼續推行「以華治華」的策略,確立清政府繼續充當他們在華的代理人。
特點四:使中國長期陷入被動狀態。
此條約中白銀4.5億兩的數字已然天價,中國顯然不可能一次性還清,所以,這些銀兩總共分39年才還清,本息共計9.8億兩白銀,翻了一倍多,也使得中國在後來的幾十年中的經濟跌入低谷。
《辛丑條約》規定,以海關稅及鹽稅作為償還賠款之用,但這兩項稅收為清朝政府最主要的一項財政收入。控制海關就基本上能夠左右中國財政。
各國要求賠款的數目如下:
俄國130371120兩
德國90070515兩
法國70878240兩
英國50620545兩
日本34793100兩
美國32939055兩
義大利32939055兩
比利時8484345兩
奧匈帝國4003920兩
荷蘭782100兩
其餘的43萬餘兩由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等國分享。年息4厘,分39年還清,利息共532238150兩。本息合計982238150兩,以海關稅、鹽稅擔保。
條約簽字以後,清政府按期給列強賠款。但到1904年以後,銀價下跌,而庚子賠款是按銀價算的,於是,列國在1905年7月2日,強迫清政府將庚子賠款改為金貨債務,並將已經用銀償付的賠款按金價折算,補償了約8000000兩。
由清政府發出五種債券,按分攤數額交給各國收執,並以關稅、鹽稅和常關稅作為擔保。帝國主義遂將各通商口岸50里內的常關稅也劃歸外國人管理的海關稅務司管理。
"鎊虧借款"。《辛丑條約》規定,賠款數目雖按銀兩計算,因帝國主義國家的貨幣用金,還須按照白銀市價折合為金幣,這樣虧損很大,這種虧損稱為"鎊虧"(以英國貨幣金鎊為代表)。清政府為籌付這筆額外支出,1905年4月又向滙豐銀行訂借英金一百萬鎊,借款利息五厘,期限20年。
庚款辦學
由於這筆賠款金額過於龐大,經當時駐美公使梁誠跟美方交涉,後來美國退還了部分賠款,應付賠款2444萬,美國將當時尚未付足的1078萬從1909年1月起退還,但強迫清政府必須用於幫助建立赴美留學教育系統。對中國進行精神、文化侵略。最初稱為「清華學堂」,為留美預備學校,即後來清華大學的基礎,成為後來中國最優秀的高等學府之一。
英國後來也退還了部分賠款。在中國從事傳教、經商30餘年的史密斯,曾於1906年向美國總統建議"退還庚款"來培植中國學生。190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用「退還庚款」來教育中國學生的提案,1909年付諸實施。
從1923年起英、法、意、比、荷各帝國主義國家也競相效仿,用此款辦起了大、中、小學,甚至幼兒園。
一戰影響,沒有還完,主要原因有: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加入協約國參戰,作為戰勝國,停止對戰敗的德、奧賠款支付;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部分的庚款餘額,蘇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棄;美、英、日、荷四國部分的庚款餘額則改訂償付辦法。
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戰開始。但中國並未停止支付對日賠款,甚至是在淞滬抗戰爆發之後,民國政府仍指示相關部門向日本及時足額支付賠款。
直到1937年9月國民政府財政部才命令海關稅務司不再向日本撥付賠款,改由總稅務司在滙豐銀行開立了「備付日本庚款專帳」,按月劃撥入帳,先後有十六個月之久,到1938年底共達52.5萬英鎊。這筆款並未交付日本,最後被海關洋員以退休養老金方式吞沒了。
這樣,中國對日本的庚子賠款實際是支付到了1937年8月底,至此,中國對日庚款之餘額有1858萬兩,中國對日庚款的實際支付總數計為5736萬海關兩(關平兩)。隨著日本侵略中國的加劇,英美等帝國主義國家與日本在中國的既得利益衝突尖銳化,中國也無力賠款。於是英、美等國於1938年紛紛停止"庚子賠款"。至此,中國共賠款白銀已近6.532億兩,折合銀元近10億元。
條約廢除
1940年11月,日本與汪偽政權簽訂條約,「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換其租界」。日本放棄在華特權,實際上是一種策略,在政治上迎合整個民眾一直以來的廢約夢想,爭取更多民意,以瓦解已遷都重慶的國民政府的抗戰意志。
因而,為了提升重慶國民政府的地位,並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戰的威望,蔣介石也將廢除各國對華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外交的主要內容。
1941年7月,蔣介石在和他的美國政治顧問拉鐵摩爾長談時說:「中國進行了足足四年的抗日戰爭,到頭來卻發覺自己依舊處境孤立……步入抗戰的第五年,卻沒有一個盟國。」與此同時,日本卻利用這種狀況大肆宣揚說,白人依舊把中國作為一個殖民地加以對待,中國儘管進行了四年的戰爭,卻仍然沒有得到民主國家的平等對待,因此應該另謀出路。
蔣介石說:「如果這一現象不加以制止,將會削弱中國的抗戰力量」。隨即,他向羅斯福總統提出兩個建議:建議之一是,由羅斯福倡議英國和蘇聯與中國結成同盟。建議之二是,中國參加英美澳和荷屬東印度召開的太平洋聯防會議。「這兩個建議中的任何一個付諸實施,都將保證中國與其他民主國家處於平等地位,並消除歧視中國人的感覺。」
然而英蘇忙於歐戰、無暇顧及遠東,美國也極力避免過早地與日本發生衝突,所以對蔣的建議反應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向美國不宣而戰。太平洋戰爭爆發,中國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國宣戰,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關係者,一律廢止」。
這樣,中國與日本、義大利及其軸心國同盟的西班牙所簽署《辛丑條約》的相關條款至此廢止,而德國從《辛丑條約》中所獲得一切權益也早在一戰後就被中國收回。
不止如此,由於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變化,中國與其他《辛丑條約》簽約國的廢約交涉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契機。
1942年1月1日,中國、美國、英國、蘇聯等二十四個國家在華盛頓簽訂了《聯合國家宣言》,這一宣言標誌著世界反法西斯同盟的形成,從此,中國與英美正式成為反法西斯的盟國關係。從法理上,這些不平等條約依然將中國在盟國中置於不平等的地位,就成了不合時宜的東西。從現實需要講,中國戰場牽制著百萬日軍,提高中國的國際地位有利於鼓舞中國軍民的士氣。
於是,國民政府將全面廢除不平等條約提到了議事日程。1942年10月,蔣介石在接見美國總統羅斯福的代表維爾基時說:「中國今日尚未能取得國際上平等之地位,故深盼美國民眾能了解中國,欲其援助被壓迫民族爭取平等,應先使其本身獲得平等地位始。」
條約終結
1943年1月11日,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簽訂《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條約第二條,規定大致如下:美國認為1901年9月7日之議定書,應行取消。並同意該議定書及其附件所給予美國政府之一切權利應予終止,美國願協助中國與其他有關各國成立協定,將北平使館之行政與管理,連同使館界之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移交中國。
同一天,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駐華大使薛穆也在重慶簽訂《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條約第三條內容與中美條約第二條規定大致相同。中國與英、美兩國之間的《辛丑條約》正式廢止。
中國與英美交涉的成功,對其他的國家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1943年10月20日,中比條約第二條,
1945年5月29日,中荷條約第三條;
1946年2月28日,中法條約第三條,均做出同樣規定,廢除《辛丑條約》。
《辛丑條約》原簽字國,共十一國。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國外,
其餘如德、奧、俄、日、義大利、西班牙六國,因宣戰或改定新約,也已取消。
至於瑞典、挪威、丹麥、葡萄牙、雖非辛丑條約簽字國,因有使館界等關係、於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後以條約或換文放棄。
至此,《辛丑條約》強加於中國的約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強通過《辛丑條約》在中國獲得的權益只剩下使館界一些房屋的產權而已。
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弱國無外交,落後必挨打,自己日子能不能過好,鄰居是不會關心你的,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只有自強不息,長久立於不敗之地,方可屹立於民族之林。近年來,西方國家對伊拉克、阿富汗、敘利亞等國的虛偽表現證明,在西方的叢林法則面前,落後必定挨打,也證明了資本主義國家的虛偽性。民族自強了,國家強大了,「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時代才會結束,人民的生活才會有保障。「以史為鑑,勿忘國恥」,我們不僅要防止內部蠹蟲腐蝕國家政權,還要時刻警惕那些穿著專家、公知、大V外套的西方代言人的精神麻醉,團結一致,方可堅如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