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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長險條款中會有一寬限期條款,一般描述為「保費交費日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保費應交日後6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但要扣除當期保險費。寬限期後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試看下面的案例:
1、客戶投保重大疾病10萬,3月1日的生效日,保費1萬元,未交納保費,3月15日出險(符合險種定義),3月20日理賠。是否可以賠付,賠付多少。
2、客戶投保重大疾病10萬,3月1日的生效日,保費1萬元,未交納保費,3月15日出險(符合險種定義),6月20日理賠。是否可以賠付,賠付多少。
其實對於案例1,2,答案是一樣,只要是在寬限期內出險,均可獲得理賠,但需要扣除客戶的續期保費,所以最終要賠付客戶9萬元。
長期壽險中的寬限期條款,一般來說不會存在爭議。但是對於1年期短險,是否該設有寬限期,若在保費應交日後未交納保費,保險合同效力如何呢?在此情況下發生在寬限期內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會賠付嗎?
1年期短險,單純從理論角度講,保險期間就是1年。1年到期,合同終止。若要繼續擁有保障,重新投保即可,自然不會存在寬限期。
但是在保險實務中,1年期險種,各保險公司一般允許其續保,續保手續相當簡便,只要交納保費即可,也不會為客戶出具新的保險合同。
那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呢?還是讓我們來看看保險公司條款中是如何規定的。
A公司,一1年期健康險險種,條款中如下約定:
本公司同意投保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承保條件續保本合同的或投保人簽字同意接受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承保條件續保本合同的,則自本合同期滿日次日起60 天內為續保合同交費寬限期。在寬限期內,被保險人在投保人交納續保合同的保險費前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人仍可在寬限期內交納續保合同的保險費,本公司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若寬限期後投保人仍未交納續保合同的保險費,則本公司視同投保人自動放棄續保本合同的權利,本合同自期滿日次日起效力終止,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基於以上描述,我們來看下列案例:
1、客戶投保住院險,3月1日的生效日,保費2000元,未交納保費,3月15日出險,3月20日理賠。是否可以賠付,賠付多少。
2、客戶投保住院險,3月1日的生效日,保費2000元,未交納保費,3月15日出險,6月20日理賠。是否可以賠付,賠付多少。
按照條款約定,案例1可以理賠,將可理賠的金額扣除保費2000元即可。案例2,寬限期以後未交納保費,保險合同自期滿次日效力終止,寬限期內的保險事故不予賠付。
當然有公司的條款是如下約定:
……如果寬限期結束之後您仍未交納該新續保的附加合同的保險費,則我們視同您自動放棄繼續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權利,本附加合同自該保單年度寬限期期滿日次日零時起效力終止。
那麼按照此描述,客戶投保1年期住院險,3月1日的生效日,保費2000元,未交納保費,3月15日出險,6月20日理賠。但保險公司仍需要賠付,因為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
1年期險種的寬限期,竟然有兩個不同的處理版本,你支持哪一個,你有留意你投保的1年期險種寬限期是如何描述的嗎?
【文章轉載自小核保員(ID:xiaohebaoyuan),特此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