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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車主認為,只要給車買了車損險,車輛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會按合同約定為車主承擔經濟損失。其實不然,一些由特殊情況引起的損失不屬於保險理賠範疇,比如擅自修車等。
2015年10月17日凌晨2時許,阜康市的郭某參加完聚會,回家途中因被對向車輛的遠光燈刺得睜不開眼,車輛直接上了人行道,撞上路邊的石墩,自家車輛的前保險槓掉了,前臉也被撞了個大凹槽。
郭某立即打電話給4S店,叫對方把車拖回去維修。
等天亮後,郭某才打電話報警,警方告訴他通知保險公司派人查看現場。
由於車輛已送去維修,無事故現場,交警和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功而返。
郭某的車輛在4S店經過鈑金、噴漆、更換保險槓後,煥然一新。郭某需向4S店支付維修費用和人工費用共計8450元,當他拿著維修票據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時,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
無奈之下,郭某將某保險公司訴至阜康市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8450元汽車修理費。
保險公司則認為,郭某在發生事故後沒有及時報警或通知保險公司到現場,而是自行在4S店進行修理,導致事故現場被人為破壞,因此,無法查證其車輛受損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另外,也不排除郭某有逃避酒駕的嫌疑,保險公司對此損失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郭某撥打110電話報警,系事故後補報警,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雖趕到4S店對車輛進行定損,但並未蓋章確認。
法院認為,涉案車輛雖然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但郭某作為現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否飲酒、是否存在禁駕事由等因素,均是確定其是否承擔駕駛事故責任及保險公司確定是否賠償損失的依據。由於郭某擅自離開現場,無從確認事故原因及責任,且郭某也沒有提交事故現場的視頻證據,故法院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郭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9月1日,昌吉州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
當車輛發生單方事故時,不必向交管部門報案,直接向保險公司報案就可以。駕駛人有義務保護事故現場,不要急於駛離出險地點。
車輛出險,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車主絕對不能擅自維修車輛或人力推車,有時好心反而辦錯事。由於擅自拖運維修汽車而造成車損擴大,保險公司通常是不負責理賠的。正確的做法是,等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到場,對車輛進行定損。對於小事故,保險公司會指導車主自行處理,能節省很多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務必保留保險公司受理報案人的相關信息和聯繫電話等,這樣可以隨時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取得聯繫、得到幫助。如果當時環境允許的話,還應第一時間拍下事故現場照片作為理賠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