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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與結婚,是人生中的兩件大事,而房產和婚姻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房產既是婚前博得丈母娘青睞的必備利器,也是離婚時財產糾紛的重要對象,甚至有夫妻因爭奪財產而反目成仇。那麼,婚前買房與婚後買房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第一、先分清房產是婚前還是婚後。根據婚姻法17、18條規定,婚前取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為夫妻共同財產,區別在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萬一離婚的話是要分對方一半的,即使當初對方沒在房子上花一分錢呢。
所以說,如果婚前就置備好了房子,那麼房產證上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除非把房子做個公證,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在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即使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父母出資買房,算誰的?由於自身財力不足,很多家庭都是靠父母幫忙買的房,並且大部分家庭都會選擇男方父母出全款買房,女方則負責裝修家具的費用,來共同安家置業。那麼這種情況下,怎麼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女方的權益呢?
新婚姻法指出: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其他明確要求的除外。
第三、如果還沒結婚,只是戀愛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分手後應該如何處置呢?舉個例子:小明和小花在一次相親中相識,兩人一見如故,打算近期結婚,在談戀愛期間,他們打算先一起買套房子,並且以小明的名義買的。但是好景不長,小明和小花相處後兩個人因為性格不合,打算分手。這時,問題來了,房貸是兩人一起還的,但房本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特別不厚道地想私吞了小花之前還貸的那部分錢,硬要說是小花在戀愛期間贈予給自己的,小花腫麼辦呢?
別擔心!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雖然小明和小花之前並沒有書面約定,但存在婚前共同購房協議。所以即使以小明名義購房,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協議依然有效。小明和小花終止共同購房,實際是對共同購房協議的解除,小花是可以要求小明返還自己支付的房款的。
第四、婚前買房婚後領房本的,要咋算呢?這林先生和妻子的房產是他妻子在婚前就買好了,購房款也是由她妻子支出的,並且沒有貸款。不過,這個房產的產權是在兩人登記結婚後才辦理下來的,現在兩人要離婚了,房子應該屬於誰呢?
判斷房屋所有權,不僅僅是看獲取產權證的時間,更重要的是何時、何人支付的購房款,對於婚前的財產,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來約定歸誰所有,但如果沒有約定,依然是誰付錢,就歸誰。
在這個一談感情就傷錢的年代裡,談錢的確是傷感情,但現實就是這麼無情,如果兩人足夠恩愛,在房產證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又能怎麼樣呢,不僅可以增加信任,也化解了萬一將來可能會發生的不愉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