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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殺的誘因
(一)農民自殺的誘因分類
在隨後的調查中,我們不僅收集每個自殺案例中自殺者的性別、年齡等方面的基本信息,而且嘗試還原每一例自殺過程。在訪談中,我們儘可能地將自殺者的自殺選擇行為放在其家庭生活背景與當時的村莊總體生活背景中進行「還原」,由此來探尋引發自殺行為的原因,並對自殺者選擇自殺行為的動機進行「同情」式理解。儘管這種研究方式會受被訪談對象回憶的影響,但是訪談對象提供的都是其較為熟悉的案例,有些甚至是「參與」某些案例的人,所以從深度訪談中所能夠獲得的信息遠較一些統計數據豐富。通過這種方式,在儘可能收集多的信息的基礎上,我們分別研究了每個案例引發自殺行為的直接原因與自殺者選擇自殺行為的動機。
調查發現,絕大部分自殺都是由家庭內部矛盾觸發的。101例自殺案例中有八成以上是在家庭這一場域中完成的,家庭矛盾是引起自殺的主要直接誘因,還有少部分是由村民生活中的鄰里矛盾引發的。從調研搜集到的信息來看,自殺的直接誘因可以分為代際矛盾,夫妻矛盾和鄰里矛盾三類。其中,代際矛盾主要分為父(母)子(女)矛盾,婆(公公)媳矛盾,夫妻矛盾又可以分為由婚外情引起的矛盾,生活貧困引起的矛盾和其他普通矛盾。前文區分的6類人群的自殺誘因分布有很大不同,如表4所示。特徵一:未婚青年女性的自殺主要是和父母的矛盾引起的。9位自殺的未婚青年女性均和父母發生過衝突,4例是因為父母干涉子女的戀愛與婚姻,3例和招工考試失敗有關。另外兩例是由於普通原因和父母吵架。
特徵二: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殺主要是夫妻矛盾和婆(公公)媳矛盾引起。其中六成已婚青年婦女自殺由夫妻矛盾引起,三成左右是由和公公與婆婆的矛盾引起。
特徵三:接近七成的已婚青年男性的自殺是由夫妻矛盾引起,鄰里矛盾也占有一定比重。
特徵四:超過半數的老年人自殺是由於代際衝突,且老人與媳婦的矛盾導致的自殺比與兒子的矛盾導致的自殺多。
特徵五:總體上看,已婚青年男性和已婚青年女性自殺最主要由夫妻矛盾引起,而未婚青年女性、已婚老年男性和已婚老年女性自殺主要由代際矛盾引起。
(二)農民自殺與家庭生活
涂爾幹認為家庭是防止自殺的避風港。但我們調查情況卻反映了完全相反的事實,絕大部分農民自殺都是由家庭矛盾引發的。那麼我們必須要探討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家庭生活會導致農民的自殺。對此,吳飛基於對華北農民自殺現象進行了文化解釋,他認為在家庭「過日子」過程中,處在親密關係與政治權力交織所形成的家庭關係網絡中的某個成員感覺到委屈,導致其人格價值無法實現時,就會選擇自殺進行反抗。吳飛的研究對於理解中國農民自殺行為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他的文化解釋忽視了時間因素,即不能拿來解釋我們所調研到的農民自殺潮是如何發生的。
那麼,本文的解釋思路則是,將家庭生活放在大的社會背景中進行理解,通過考察具體的自殺行為來探討引發鄂東南三村農民自殺的一般規律。因此,我們一方面要解釋個體性的自殺行為是如何發生的,同時又要解釋作為一個涂爾幹意義上的「社會事實」的自殺潮是如何發生的。儘管微觀的自殺行為與總體性的自殺潮不是同一個層面上的事物,但是,在我們卻可以通過家庭這個變量將二者連通起來,即一方面絕大部分的農民自殺行為都是由家庭矛盾觸發的,另一方面農民自殺潮的發生是與最近幾十年農民家庭生活變革有關的。如此說來,家庭生活既與微觀的自殺行為發生相關,也可以連接起宏觀的社會變遷,將農民的自殺現象與整個時代背景勾連起來。吳飛(2009:54-58)將自殺放在家庭「過日子」中解釋,在前一個方面有巨大的突破,後一個方面,儘管他關注到了「中國家庭關係的現代轉型」,但是他並沒有建立其與「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應該是自殺發生最頻繁的階段」這個現象之間的關聯,即吳飛的研究並沒有從當前中國家庭變遷角度來動態地解釋農民自殺形勢的變化。本文的問題意識就是如此,即考察受整個社會轉型的影響下,在具體的村莊場景中,家庭生活中的農民自殺現象是如何發生和如何變化的。
林耀華先生在《金翼》一書描述了一個特定時期中,大的歷史變遷如何影響到具體的家庭生活,並決定個人命運的。他最後總結說,「我們勾畫了由竹竿和橡皮帶所組成的框架結構,任何時候任何一個有彈性的皮帶和一個竹竿的變化都可以使整個框架瓦解。人類行為的平衡,也是由類似這種人際關係網絡所組成。每一個點都代表著單一的個體,而每個個體的變動都在這個體系中發生影響,反之他也受其他個體變動的影響。」(林耀華,1999:208)林耀華先生的比喻很形象,在由個體與關係構成的家庭生活是一個平衡結構,任何一點的變動都會造成不同程度的整體性變動。從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正是家庭成員之間關係變動過程中所造成的矛盾,引發了大量的家庭悲劇,即農民自殺。而整個自殺潮的出現,可以認為是中國家庭模式變革過程所導致的。
農民自殺潮的發生機制
中國當前正發生著「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家庭生活的變化是變化的內容之一。在這樣的變局中,不同家庭成員的處境是不一樣的,所感受的焦慮也是不一樣的。下面通過展示不同群體的自殺,分析家庭生活變革與農民自殺的關係。
(一)自主性伸張與未婚青年女性自殺
9例未婚女性自殺案例,除1例發生在1970年代,其他8例集中發生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進入2000年以來,沒有出現1例未婚青年女性自殺。這些未婚女性中年齡最小的是16歲,最大的只有20歲。她們自殺的直接原因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為婚姻而自殺,一類是為工作而自殺。9名自殺者在自殺前都和父母發生過衝突。筆者認為,這些年輕女性與她們的父母之間的矛盾與衝突的實質是國家話語與村落文化的衝突。
1.因婚姻自主性的自殺。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國家話語與宗族性村落中以族權、父權和夫權為基礎所形成的村落文化的衝突,是導致年輕未婚女性自殺的深層社會根源。下面先簡單敘述3例未婚青年女性因父母干涉婚姻而自殺的案例:
案例8[9]:豐村王月就是因其父母反對其自由戀愛而自殺。那是在1990年,自殺時的王月僅有19歲。死前上高中時她與一個同姓的同班同學談戀愛。她的父母堅決反對。理由是和她戀愛的那個男生也同為王姓。高中畢業後,王月仍與自己高中的男朋友來往,遭到父母更為強烈地反對。王月最後喝藥死亡。
案例20:王蓉的自殺也是和父母反對其自由戀愛有關。王蓉是和案例8中的王月是同一個村莊的人,也在1990年初喝藥身亡,死時19歲。王蓉在鄰村談了一個姓王的對象,她的母親極力反對,理由是,對方姓王並且男方家很窮。王蓉為了捍衛自己的愛情與母親激烈爭執。母親威脅說:「你如果硬是要嫁,你就死了算了,就當我沒生你這個女兒。」受此刺激,王蓉遂喝藥自殺。
案例69:桃村的一位姑娘1990年7月喝藥自殺。這個姑娘死前在市里打了一年工,認識了一個當地的男的。兩人開始戀愛。姑娘的母親堅決反對,開口就罵她不要臉。一天晚上,姑娘的父親在外面洗澡,聽到有人在喊自己姑娘的名字,就傳話叫姑娘出去看看。姑娘出去沒有看到叫她的人,就回屋了。後來據說是那個男的叫的。為此姑娘的母親和她吵架。這次吵過之後,姑娘就喝藥自殺了。案例8和案例20兩位自殺者的父母堅決反對女兒的戀愛是因為女兒觸犯了當地同姓不通婚的婚姻禁忌。年輕人接受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觀念,單純追求自由愛情的年輕人想要突破加載在愛情與婚姻之上的任何外在的力量。村落文化中同姓不通婚等婚姻規矩是接受了婚姻自由觀念的戀愛男女不再顧及的。他們想要掙脫加載在愛情之上的外在力量的束縛,可他們面對的這種外在力量卻是一種結構性力量。這種結構性力量首先就體現為來自他們父母的反對。和他們不同,他們的父母更多的受到了封建傳統觀念和村落文化的影響。
一方面,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這些未婚青年的父母大致都是在建國前後左右出生,深受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家庭倫理制度的影響,「婚姻大事,父母做主」仍然是他們在對待子女婚姻上的態度。另一方面,村落中同姓不通婚的禁忌是村落里世世代代延續至今,主導了他們的祖祖輩輩生活的規則。這些年輕人的父母自然知道打破這些規則所要付出的代價。所以一旦年輕人的婚姻可能違反禁忌,父母會站出來堅決反對。剛剛成長起來的年輕人想要打破這一套在他們看來是過時的觀念還顯得力不從心。因為他們所面對不是一個家庭內部的阻力,而是面對村莊層面的結構性力量的壓制。當這些深受婚姻自由思想影響的年輕女性無法突破這種結構性力量的束縛之時,處於絕望中的她們就很容易以自殺來反抗。
2.因工作自主性的自殺。另一個導致年輕人和父母發生衝突的直接原因是招工考試。三例未婚青年女性的自殺都和招工進城有關。
案例21,豐村的一位姑娘王某1984年為工作之事喝藥身亡。王某的大姐在本市商業局工作,在市裡的批發市場找到了一個工作指標。王某和其二姐都想抓住這個機會商場去工作。兩人就互不相讓。王某威脅其二姐說,要是自己不能去商場工作就喝藥自殺。其二姐仍無退讓之意。結果王某真的喝藥自殺了。
案例27,1990年代,豐村一位杜姓姑娘和母親吵嘴後喝藥自殺,死時21歲。當時,當地鋼鐵廠面向社會招工。杜某想進一個當地的鋼鐵廠工作。但鋼鐵廠進人時要求考試,杜某花了1000元請人代考。結果沒有通過考試。杜某此後就總是鬱鬱寡歡。有一次杜某在與母親干農活的過程中與母親發生口角。其母親說要她回家喝藥死了算了。杜某果真在幹完活回到家後喝藥自殺了。
案例47,一位鄭姓姑娘1989年喝藥身亡。鄭某的爺爺退休前有單位,退休後把頂替工作的機會給了鄭某的姑媽而沒有給鄭某的父親。在鄭某看來,這樣自己就失去了在父親退休後頂替父親在城裡上班的機會。鄭某為此對爺爺很不滿。這一年家裡蓋房子,鄭某的父母想讓爺爺回來看廠子。退休後住在城裡的爺爺不回來,這樣就讓鄭某照看。鄭某本來為爺爺沒有把頂職的機會給自己的父親就心裡有氣。這次爺爺不回來看廠就親自去城裡找爺爺說看廠的事。沒有說動爺爺就和爺爺吵起來。鄭某在吵架的時候責怪爺爺沒有把工作機會留給自己的父親,還將以前爺爺打傷母親的事情拿出來頂撞爺爺。爺爺因此動手打了鄭某。鄭某從縣城回來後將事情的經過告訴其母親。還埋怨父親沒用,才導致自己不能進城做工。母親說她不該去和爺爺吵,父親聽了之後很憤怒就叫她滾。鄭某聽見父親叫自己滾就喝藥了。
以上三例自殺都發生在1990年前後。進城失敗而與家人衝突是導致三位年輕未婚女性自殺的直接原因。農轉非政策和女性主體意識的覺醒是理解這三位女性進城失敗導致自殺的關鍵因素。
招工考試是當時國家實施農轉非政策的一種方式。國家通過招工的形式將農民實現從農業戶口向城市戶口轉變。這三例想要進城的未婚青年女性都想要逃避農村繁重的農業生產和勞動。如調查時農民所說「那個時候在單位上班和在農村幹活區別太大了」。事實上,這種大的區別不僅是體現在勞動強度上,更體現在社會福利和社會地位上。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從農村跳出來進城當工人不僅是一種身份的轉變,更是一種命運的改變。農轉非在當時意味著擁有讓農民羨慕的社會福利,擁有工作的機會。跳出農門,成為城裡人,吃上商品糧,告別農村的土路、泥巴……這曾經是很多中國農民的願望。而「農轉非」也在當時成為農民「躍城門」的代名詞。「寧要城市一張床,不要鄉村一所房」,這句話十分形象地概括了當時人們狂熱追求「農轉非」的一種態度。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當年輕的女性在繁重的農業勞動之下不堪重負時,她們就很容易想要抓住進城做工的機會以改變自己的命運。案例21的自殺者姐妹爭奪一個進城指標而互不相讓,兩個人都渴望抓住難得的機會改變自己的命運。案例47中,鄭某因為爺爺沒有把頂替工作的機會給自己的父親以最終導致自己沒能進城工作而對爺爺極為不滿。在家庭內部的資源爭奪的關係中,這兩位年輕的女性不甘於自己的利益受損,因此不僅在同輩之間互不相讓,而且敢於挑戰家長的權威。尤其是案例47中,鄭某既對爺爺表示不滿,又怪自己的父親無能。這是女性對父權的挑戰。這種挑戰的背後是個人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的萌動。
和鄭某母親那一輩的女性相比,八九十年代的年輕女性更多地受到了自由平等思想和男女平等的觀念的教育與薰陶。在受教育的過程中,她們逐步樹立起個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她們渴望從家庭的束縛中掙脫出來,不甘於做一個依附者,獨立而大膽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尤其是受過教育的女性,這種主體性和自我意識會更加強烈。這一代年輕女性不再甘於聽從家長安排,而是大膽追求自己的權利和幸福。但青年女性對父權的反抗仍然是兩種不均衡的力量的對抗,是逐漸強大起來的弱勢群體對強大結構性力量的反抗。在傳統宗族型村落,不管是在家庭內部還是在村莊內部,父權依然占據主導地位。這些處在地位上升階段,權利意識逐漸明顯的女性在反抗過程中必定會受到壓制。正是弱勢力量對強勢力量的反抗失敗,導致了年輕女性的自殺。
(二)家庭地位變動與已婚婦女自殺
1.家庭生活中的婦女角色。按照家庭角色的不同,可以將已婚婦女分為同時作為媳婦和妻子的青年婦女和同時作為婆婆和母親的老年婦女。家庭這個場域中產生的代際矛盾和夫妻矛盾是導致這兩個角色群體自殺的主要直接原因。要深刻理解已婚婦女的自殺,就必須將自殺現象置於家庭內部來考察。家庭結構理論認為家庭結構就是家庭成員的角色分工及在此分工之下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配合與組織,相互作用與影響所形成的家庭模式類型。依社會學與人類學的觀點,家庭結構的重心與核心在於家庭結構中的基本三角,即夫妻關係和親子關係。費孝通認為,在婚姻契約中不僅包含一種關係,而是包括兩種相關聯的社會關係——夫婦關係和親子關係。
從三個村莊的分家模式上看,1970年至2009年的四十年裡,當地家庭結構呈現出從主幹家庭向核心家庭轉變的趨勢;從家庭權力分配上看,當地家庭結構則表現出由父權家庭趨向平權家庭的轉變。與此相伴隨,家庭關係經歷了相對平衡、失衡再到新的平衡的變化過程。1949年至1980年,父權家庭之下的家庭關係是一種壓抑的平衡。1980年代開始,隨著女性地位的上升和分家的大量出現,家庭結構趨於核心化,與此相伴隨的是家庭關係出現失衡。這種失衡一直持續到1990年代末期。進入2000年以來,平權家庭成為當地家庭結構的主要類型,與此相伴隨,家庭關係逐漸形成一種新的平衡。
家庭內部關係調整的過程也是婦女地位提升的過程,這個打破原有均衡以達致新的均衡的過程是要付出極大代價的,這個代價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代際矛盾和夫妻矛盾導致的已婚婦女的自殺。
2.婆媳關係的演進與已婚婦女自殺。在調查中發現,當地的婆媳關係的演進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949-1980年:壓制性平衡階段。1949年至1980年期間的婆媳關係具有傳統婆媳關係的特點,可以說是建國前傳統婆媳關係的延展。建國以前,當地的婆婆在媳婦面前占有絕對的優勢地位,可以用「婆大媳小」來概括這一時期婆媳關係的特點。當地方言「婆婆摔碗是失手,媳婦摔碗是敗家」道盡了當時媳婦的委屈。處於絕對弱勢地位的媳婦沒有說話的自由與權利,更沒有為自己爭辯的餘地。
1949年至1980年代初的婆媳關係帶有很強的傳統社會婆媳關係的印記。雖然建國後國家大氛圍開始宣揚將婦女從族權、神權、父權和夫權中解放出來,但是這一時期當地婦女家庭地位的提高並不迅速。「宗族身體」(張國慶,2004)的婆婆仍然比媳婦強勢。集體時代,媳婦和婆婆共同在生產隊參加勞動掙取工分,但只要沒有分家,工分就會記在公公的名下。這就在客觀上保持了媳婦對公公婆婆在經濟上的依賴。這一時期也開始出現媳婦與婆婆吵嘴的現象。婆婆和媳婦都要在生產隊幹活,因此二者出現了在家務分配和農業生產分工上的矛盾。這個時候的媳婦不再完全忍氣吞聲,逆來順受,而是開始敢於在某些方面和婆婆爭吵。
總體上而言,建國後至1980年代以前的婆媳關係表現的是以婆婆為主導的相對平衡。這種平衡是以婆婆還能維持自己的強勢地位,媳婦能夠忍受自己的弱勢地位為基礎形成的平衡。因此,這一時期的婆媳衝突很少導致婦女自殺。從所搜集的案例來看,1970年代沒有出現1例已婚婦女的自殺。由於距離筆者調查的時間較長,可能存在村民在回憶過程中遺漏的情況,但在訪談過程中村民說那個年代的自殺極少。
1980-2000年:巨變階段。1980年代至1990年代末的二十年間,婆媳關係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以婆婆為主導的相對平衡關係被打破。婆婆的權威與地位受到了媳婦的挑戰,婆媳關係變得十分緊張。主要表現為婆媳衝突增多,集中出現了由婆媳衝突引起的婆婆自殺和媳婦自殺。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因素引起了婆媳關係的變化。
一個是分田到戶以後,分家大量出現,家庭核心化進程加快。1980年代分田到戶以後,父子分家大量出現。分田到戶是按人口分得田地和農具,父母的大家庭和年輕人的小家庭都平等參與這一分配。因此,父母已經沒有了對兒子小家庭的控制基礎。經濟上獨立於父母家庭的小家庭開始有了越來越多的自主性。年輕媳婦開始敢於挑戰婆婆的權威,媳婦中敢於和婆婆吵嘴和叫板的越來越多。
引起婆媳關係變化的另一個因素是女性地位的持續上升。女性地位的上升是和分家這兩個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導致婆媳關係緊張的。1980年代和1990年代開始做媳婦的這些年輕婦女,是在「婦女能頂半邊天」的解放話語中長大起來的。因此,分家之後,在經濟上獨立於公公、婆婆家庭的年輕媳婦就不再能夠忍受公公、婆婆的氣,開始對公公、婆婆的壓制進行反抗。
這一時期的代際衝突除了導致青年媳婦自殺,還引發了不少婆婆自殺。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做婆婆的這一輩老人,最年輕的也是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出生。她們受封建社會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的影響很大,對自己作為老人在兒子兒媳面前的地位和權威寄予了很高的期待。而這些老人的兒子和媳婦一般是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出生,受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的影響較小。這一時期的老人很容易發現自己的期待落空,覺得年輕人不孝,而出現激憤型自殺。事實上,兩代人的矛盾是他們角色認知和角色期待上的差異所導致的。老人用傳統社會的一套標準來要求現在的兒子和兒媳,兒子對父母應該言聽計從,媳婦對公公婆婆應該畢恭畢敬,這才是老人心中的「孝」。而這一時期的年輕人尤其是年輕媳婦不再畏懼公公、婆婆的權威,更不願意再忍氣吞聲。這樣,兩代人由於所受家庭觀念的薰陶不一樣而在心理期待上和行為模式上產生差異。一旦老人的期待落空,她們就很容易產生激憤情緒。
2000年以來:新的平衡階段。到了2000年左右,婆媳關係在經歷了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劇烈衝突之後逐漸形成了新的平衡。之所以稱作新的平衡狀態,是和傳統社會的以婆婆為絕對強勢地位的壓抑的平衡不同,這一時期的平衡是以媳婦和婆婆的和諧共處為基礎的平衡。這時媳婦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當地流行的「媳婦寶」一詞充分說明了當前媳婦的地位。媳婦被公公、婆婆當做寶貝,說明傳統社會媳婦受公婆壓迫的態勢已完全不復存在,婆媳關係十分和諧。
之所以會出現和諧的局面,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這一時期開始做婆婆的人大多數是建國以後出生,受封建思想的影響較小。她們對自己如何做婆婆的角色認知和年輕媳婦對她們的角色期待是一致的。因此,這一代新成長起來的婆婆「會做婆婆了」。而這一時期,建國前出生的婆婆逐漸老去,年事已高的婆婆逐漸喪失勞動能力,她們在媳婦地位上升的過程逐步接受自己地位失勢的事實。二是現在大量的年輕媳婦外出打工,這讓婆媳在一起生活的時間減少,產生摩擦和矛盾的機會也減少。三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家庭孩子數減少。而在當地男女性別比例失調,娶一個媳婦並不容易,這客觀上使得媳婦在家裡備受珍惜。總之,進入2000年以來,沒有出現1例由於婆媳矛盾導致的年輕媳婦自殺的案例。
3.夫妻關係的演進與已婚婦女自殺。從調查的案例來看,夫妻矛盾是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末期導致已婚青年婦女自殺的最主要矛盾。要理解由於夫妻矛盾導致的婦女自殺,我們有必要考察家庭結構中的夫妻關係及其演進。按照對婆媳關係演進的分析思路,筆者將夫妻關係的演進也分為1949年至1980年,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末期,進入2000年以來三個時期。從夫妻關係在家庭結構中的重要性和夫妻權力分配這兩個維度上考察,筆者將這三個時期的夫妻關係概括為雙重從屬期、獨立上升期、雙重主導期。
1949年至1980年:雙重從屬期。這一時期的夫妻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了建國前夫妻關係的基本特點。所謂雙重從屬,一是指夫妻關係在整個家庭關係中從屬於代際關係,父子主軸是整個家庭結構的特點,二是在夫妻關係本身之中是妻子從屬於丈夫,家庭權力分配上以夫權為主。
由於這一雙重從屬的特點,這一時期的夫妻關係在整個家庭關係中並不重要,婦女對丈夫在家庭中的權力主導地位還未產生強烈的反抗意識。雖然國家大傳統宣揚婦女解放和「婦女能頂半邊天」,但由於當地宗族型村落的夫權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婦女的自我意識和主體意識還不是很明顯。因此,她們能夠忍受自己在家庭權力結構中的弱勢地位。同時,村莊內部存在以生產隊為基礎,以大隊為單位的糾紛調解機制。隊長和大隊幹部常常成為家庭糾紛的調解員。這種調節機制實質上保證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婦女的利益。基於以上三個方面的主要原因,這一時期夫妻矛盾引起的婦女自殺極少。在所收集的案例中,沒有出現1例由於夫妻矛盾導致的婦女自殺。
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末期:獨立上升期。獨立上升的主體有兩個,一是分田到戶以後,隨著分家的大量出現,夫妻關係逐漸從代際關係中獨立與凸現出來,家庭結構由父子主軸向夫妻主軸轉變;二是儘管婦女仍然是弱勢群體,但是婦女地位處在一個上升階段。婦女逐步從夫強妻弱的權力結構中解放出來。正是父子主軸向夫妻主軸的轉變,分家後年輕人小家庭的地位和利益顯得尤為重要。妻子對於小家庭的利益更具有敏感性,她們比丈夫更注重對小家庭的經營。因此婦女試圖把丈夫從家族與村莊的公領域拉回到小家庭的私領域。這個過程是和婦女地位上升相伴隨的。
這一時期出現了大量由夫妻矛盾引起了婦女的自殺。由夫妻矛盾引起的婦女自殺有28例。這28例自殺明顯的原因可以分為3類:一是丈夫發生婚外情引起夫妻矛盾,這種情況有5例;二是丈夫打牌或懶惰不干農活,這種情況有18例;三是丈夫身體有疾病,家庭生活困難或喪失子女,這種情況有5例。另一類引起夫妻矛盾並進而導致婦女自殺的原因是家庭生活貧窮。
這一時期婦女地位上升的一個體現就是婦女在小家庭內部開始爭取自己的話語權和重大事情的決定權。對於從小就生活在夫權為主的村莊中的丈夫而言,他們的觀念和行動中依然保有男性主導權的意識。他們沒有意識到婦女開始與他們爭奪在家庭事務中的決定權,或者說在意識到的情況下而不願意交出自己手中的權力。在當時,讓妻子當家的丈夫會被村里人瞧不起。在這一時期的家庭內部,不少妻子和丈夫展開了權力爭奪之戰。
案例:吳氏就是在與丈夫的「權力爭奪」失敗後自殺的。吳氏和丈夫柯某商量想要蓋一棟房子。由於家裡錢不足,柯某堅持要推遲一段時間等把錢攢夠了再蓋。吳氏不同意丈夫的意見,希望丈夫能聽從自己的安排。柯某堅持己見,吳氏為此和柯某吵架。吵完之後,吳氏就去農藥代銷點買了農藥,回到家喝農藥自殺。
吳氏想要以自己的意見為主,按照自己的想法蓋房子,而柯某卻堅持要等一段時間,並不聽從妻子的意見。兩個人在想法上產生分歧,各持己見,互不相讓,實質上是妻子開始想要從丈夫手裡爭奪當家權。
儘管這一時期女性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總體而言婦女還是弱勢群體。在與丈夫爭奪權力的過程中很容易失敗。然而,即使在丈夫面前受氣,也很少婦女會選擇離婚。原因在於一是離婚在當時依然會被認為是不光彩的事,二是離婚之後的婦女處境依然不樂觀。娘家不再是她們的歸宿,在她們嫁出去之後,她們在娘家的土地被收回集體所有。在當地從夫居的居住模式下,娘家並沒有她們的任何房屋和其他財產。在不能回娘家的情況下,要獲得安身立命之所的女性只有再嫁。而在女性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的情況下,婦女再婚在當時並不樂觀。
在訪談中,一位50多歲的婦女說起當年在家裡受婆婆和丈夫的氣,境遇很是悲慘。當問及她為何不選擇離婚另嫁他人時,她給出了兩點理由:一是婦女離婚之後名聲不好,很難找到好的人家;二是這一時期男人打老婆的居多,再嫁也不一定能碰上好的。這樣,對家庭寄予了很高期待卻又在家庭中受到委屈的婦女就很容易失望。在「氣不過」、「離不了」又「改不了」的情況下,這些青年婦女就很容易選擇自殺。
2000年以來:雙重主導期。雙重主導是指,從家庭結構上看,經歷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激烈衝突,家庭結構上已經完成了由父子主軸向夫妻主軸的轉變;從夫妻關係上看,之前以夫權為主導的家庭權力結構已經轉變為夫妻平權的家庭權力結構。儘管「大事男的說了算,小事女的說了算」,但女性獲得了在家庭事務中自身滿意的發言權和決定權。夫妻共同商量家庭內部的大事,共同決策是2000年以來建立的核心家庭在權力分配上的特點。2000年以來,當地丈夫打妻子的現象幾乎不存在。總體上看,這一時期的夫妻關係比較和諧,家庭內部形成了夫妻共同主導家庭權力的新型平衡關係。
這種新的家庭關係產生的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這一時期的婚姻建立在自由戀愛的基礎之上。較之父母包辦、買賣的婚姻,以及媒人介紹父母占主導權的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中夫妻關係更為親密;二是這一時期的年輕夫婦的文化水平較以前的人有很大提高,夫妻雙方更加尊重對方,一般採取溝通的方式化解矛盾;三是當地男性偏好的生育觀導致性別比例失調,在婚姻市場上女性的優勢地位客觀上提升了女性婚後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新的家庭結構和家庭關係之下,由於夫妻矛盾引起婦女自殺急劇減少。進入2000年以來,僅有2例由夫妻矛盾引起的婦女自殺。
總而言之,1980年代至1990年代中國農村家庭出現並完成了家庭結構由父子主軸向夫妻主軸的轉變;與此相伴隨,家庭關係由1980年代以前的相對平衡,經歷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衝突與失衡,在2000年左右形成了新的平衡。這一過程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過程。「這個打破原有均衡以達致新的均衡的過程,是要付出極大代價的」(賀雪峰、郭俊霞,2010)。這個代價就是出現了大量由夫妻矛盾和代際矛盾而引起的已婚婦女自殺和老人自殺。
(三)生活預期與男性自殺
1.男性自殺的特徵。所收集的101例案例中,男性自殺案例占27例,女性自殺案例占74例,女性自殺是男性自殺的2.7倍。從絕對數量上看,男性自殺要遠低於女性自殺。27例男性自殺者,除1名自殺者患有精神疾病外,剩下的26名自殺者中青年男性自殺者占14例,老年男性自殺者占12例。從自殺的後果上看,青年男性自殺一般不會產生打人命的後果,而已婚婦女的自殺一般會有娘家人過來夫家鬧喪。從引起自殺的直接矛盾來看,青年男性自殺多由於夫妻矛盾引起,老年男性自殺多由代際矛盾引起。未婚青年男性的自殺較少,僅有1例。
以女性自殺為參照,男性自殺表現出不同的特徵:未婚青年男性自殺的數量少於未婚青年女性自殺的數量;從引起自殺的直接矛盾上看,青年男性自殺主要是由於夫妻矛盾所致,青年女性自殺除由夫妻矛盾引起之外還有代際矛盾引起。
2.生活絕望與青年男性自殺。簡單分析101個自殺案例就能發現,夫妻矛盾和代際矛盾是導致男性自殺和女性自殺的兩個主要的直接原因。同一時期男性和女性不同的自殺率又說明家庭糾紛對男性自殺和女性自殺的影響程度存在差別。男性和女性對家庭的不同依賴程度是這種差別背後的深層原因。女性比男性更加依賴家庭是家庭矛盾更容易導致女性自殺而不是男性自殺的一個重要原因。女性比男性更多地糾纏於家庭之中。男性自殺主要由夫妻矛盾引起,而女性自殺除了由夫妻矛盾引起,還有一部分是代際矛盾引起。
從12例已婚青年男性自殺來看,有8例由夫妻矛盾引起,2例由代際矛盾引起,另外2例情況比較特殊,和階級鬥爭中受過處分有關。這12名自殺的男性可以看做是村莊中的弱勢群體。其中5名自殺者沒有正常的農業生產能力。家庭生活貧窮,妻子經常為此與丈夫爭吵,而丈夫卻無能為力。這種情況之下妻子常常顯得很強勢。在傳統的觀念里,丈夫是家裡的頂樑柱,他有責任承擔起養家餬口,支撐起整個家庭的重任。而當有著重要責任的丈夫卻沒有能力時,妻子就會產生埋怨之情。丈夫會對妻子和整個家庭感到愧疚,對自己沒有能力照顧好家庭而產生強烈的挫敗感。這時候男性希望獲得家族的幫助,比如在農忙時節請自家兄弟幫忙。但是,分田到戶以後,父子分家、兄弟分家的現象日益普遍。這客觀上導致了每個小家庭都有自己的生產勞動和任務。每個小家庭的利益開始凸現出來,兄弟之間的幫忙就不如從前方便。幫助兄弟只是盡人情,而不是盡義務。隨著婦女地位的上升,這一時期的妻子在家庭中有一定的話語權和對事情的決定權。她會要求丈夫先忙完自己家裡的農活再給兄弟幫忙,在妯娌之間不和的情況下妻子會阻止自己的丈夫去幫忙。寄希望於兄弟幫助而又得不到兄弟幫助時,這些有著內疚感和強烈挫敗感的男性會在壓力面前感到無助和絕望,這些不堪重壓的男性走上自殺之路也就很自然了。
案例23中的丈夫,自己身體不是很好,妻子患間歇性瘋癲,女兒又夭折了,家庭生活很困難。他跟鄰居說自己養不起這個家。在一次與妻子吵架之後就喝藥自殺。案例36中的丈夫,身體不好而沒有農業生產能力,家庭生活困難。妻子性格剛烈,嘴巴很厲害,夫妻倆經常為丈夫沒有勞動能力而吵架。丈夫的兄弟也不給予照顧。在一次與妻子吵完架之後就喝藥自殺了。案例37中的丈夫,解放前父母是地主,出身不好,身體也不好。因此娶了一個瞎子做老婆。結婚後生了兩個兒子,但是家庭生活卻搞不來,兄弟也不幫忙和照顧。死前他跟鄰居說自己不如死了算了。
這些自殺者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缺乏在村莊內部生存與生活下去的能力。責任和能力是以夫權為主的村莊對男性的基本要求。分田到戶以後,隨著婦女地位的上升和小家庭利益的凸顯,男性在家庭中的權力同樣是以對整個家庭承擔的責任和所具有的能力為基礎的。當地村民說「男的(指丈夫)能掙錢在家說話就算數」。同時,男性在村莊層面的獲得的地位與評價又是與他們在家庭中的地位相一致的。一個沒有能力而在家庭內部處於弱勢地位的男性,他在夫權為主的村莊內同樣也是抬不起頭的。這樣,對於這些弱勢地位的男性而言,既在家庭內部受到挫折和失敗,同時又很難再村莊內獲得體面和尊嚴。在雙重的無能無助感之下,處於弱勢地位的男性就很容易選擇自殺。青年男性的自殺可以理解為弱者對自身的絕望。2例光棍的自殺同樣也可以認為是弱者的絕望。傳宗接代是中國人的本體性價值(賀雪峰,2008)。傳宗接代是當地宗族性村落男性安身立命的基礎。只有實現傳宗接代的本體性價值,才能進一步在村莊內部獲得社會性價值。在當地,沒有生育男孩的家庭被稱為「絕代戶」,被認為是「廢了」。一方面,這樣的家庭會在村莊內部獲得村民的同情,但另一方面,這些沒有兒子的家庭是村莊中的弱者,是最沒有底氣的。而光棍在村莊中的處境就更為悲慘。一方面,他們無法從家庭內部獲得情感和力量,另一方面,他們在村莊內部是沒有面子的。生活乏味和精神空虛是導致光棍自殺的一個原因,但更為深刻的原因是因為沒有兒子在村莊內被人瞧不起。當本體性價值和社會性價值都無法實現時,這些人就很容易絕望而自殺。
3.激憤情緒與老人自殺。如果把上述青年已婚男性的自殺和光棍的自殺看做是弱者對自身的絕望,大部分老年男性的自殺則是因為對兒子、兒媳婦的憤怒。或者說老年男性的自殺是一種激憤型自殺。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老人相對來說還是家庭中的強者,他們依然享有在兒子、兒媳婦面前的權威。
1980年代一位父親的自殺非常鮮明地表現了這種激憤。
案例:1980年代,茶村六十多歲的老隊長張漢升喝藥自殺。張漢升是與二兒子發生衝突後自殺的。1961年至1969年之前,張漢升一直在生產隊當隊長,1969年調往大隊當大隊幹部。當生產隊幹部和大隊幹部期間,張漢升一直秉公辦事,從不利用自己大隊幹部的身份為家裡謀好處。有幾次大隊接到從村里招工進城的指標,張漢升都把它讓給了村里其他人而沒有給自己的兒子。二兒子為此對父親一直不滿,但從來不敢和父親頂嘴。因為漢升不管在家裡還是在村里都很有權威,性格剛烈,說話辦事說一不二。
1982年分田單幹以後,漢升又調回生產隊當隊長。二兒子剛結婚一年。漢升提出要二兒子分家,理由是漢升剛接的二兒媳婦才十九歲。漢升認為兒媳婦年紀小,不懂事,料理不好家務。二兒子只能聽從父親的話分家。分家之後,二兒子對父親的不滿就漸漸表達出來,有時候會和人抱怨,但從不敢當面和父親頂嘴。
這年農曆八月,正值紅薯成熟的季節。二兒子岳母家的兩頭豬跑到漢升的灣子裡吃了漢升鄰居家的紅薯,鄰居把豬打死了。二兒子的岳母來灣子裡扯皮。二兒子和其岳母一起與打死豬的那家吵架。漢升出來調解。這時有人向漢升告狀,說他的二兒子和岳母站在一邊,罵他的父親,怪他調解不對,要將他父親打死。漢升聽完暴跳如雷。
第二天早上五六點鐘,天還沒有亮,漢升就來到了二兒子房間裡。指著二兒子就打,說要把二兒子打死。他用力掐兒子的脖子,兒子用腳踹了父親一腳。這驚醒了漢升的妻子,兒媳和其他幾個兒子。家人把父子兩拉開,漢升才回自己房裡去。漢升回去之後就喝藥自殺了。後來因送到鎮上醫院搶救不及時而身亡。
漢升的自殺很快引起了整個房頭的轟動。他所在房頭的房頭長召集整個房頭的人在漢升的二兒子家開會,要將漢升的二兒子整倒。房頭裡每一戶去一個男子,指責漢升的二兒子不孝,將父親逼死。會開了很久,氣氛很嚴肅。從此之後,漢升的二兒子在村子裡都低頭做人。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像「四類分子一樣不做聲,一做聲人家就會講你」。一旦與人吵嘴,就有人要提起這件事。他就徹底沒了底氣。
這例由父子長期矛盾導致的父親自殺集中體現了激憤型自殺的特點。從兒子這邊來講,由於對父親當大隊幹部「不照顧家」,不謀私而不滿。但是這種不滿一直不敢表達出來。隨著一件件事情累積起來,對父親的不滿也漸漸增多。但是這種不滿從來沒有迫使他打罵父親,頂多只是抱怨。結婚之後偶爾敢與父親頂嘴。從漢升作為父親來講,他的激憤是顯而易見的。在那個年代,他作為大隊幹部,是經過了思想改造的新人。因此他想著是如何為群眾辦事,如何一心為公。即便是有兒子的抱怨,但在他自己看來,他所堅持的原則都是一個幹部應該堅持的。當聽到別人向他告狀說二兒子罵他時,他自然不能容忍。再加上他的火爆脾氣,在天沒亮就要去到二兒子房間裡教訓兒子。沒想到的是二兒子竟然敢還手,還踹了自己一腳。對於有著傳統家長權威觀念的漢升來說,二兒子對自己踹的這一腳是對自己的極大不敬,是對自己尊嚴和人格的侮辱。以前兒子連頂撞自己都不敢,這一次竟然敢打自己。再來看看這件事情的起因,在漢升看來,在他與二兒子岳母的這件事情上,二兒子沒有站在父親一邊,而是站在了自己的岳母一邊。按照當地的傳統與道德來說,兒子是明顯站在了外親一邊的,這是父親作為生產隊長和作為傳統文化的守護人要教訓兒子的根本原因。在姻親與宗親的衝突中,兒子顯然是背叛宗親。這在當地宗族型村落的道德中是不能理解和不被允許的。漢升的這種激憤也是整個灣子裡的激憤。房頭長召集整個房頭的人開房頭會整治漢升的二兒子集中體現了這種激憤的「公共性」。
2001年有兩位分別是70多歲和50多歲的公公打牌被兒媳婦責怪之後自殺。這兩位自殺的老人是出於同樣的心理。老人打牌竟然受到兒媳婦的責怪,「我作為一個老人竟然被小的數落」,這在他們看來是人格受到了侮辱。所以「一氣之下」就喝藥自殺。這種氣就是對兒子、兒媳期待的落空。激憤型的自殺在主要集中發生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
隨著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家庭結構完成了由父子主軸向夫妻主軸的轉變,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下降了。分田到戶使得集體時代依靠集體養老轉變為老人依靠家庭養老。這樣,老人在喪失勞動能力之後只能依靠兒子和兒媳婦贍養。儘管我國法律規定子女有養老的義務,但是農村子女對老人的贍養卻缺乏有力的監督。在建國以前,村莊內部有一套建立在宗族房頭暴力基礎之上的規範與制度保證老年人的權威與地位。建國後至集體時期,國家權力進入到農村。生產隊長和大隊幹部代表國家力量可以有力地調節家庭內部糾紛,當時,不養老人會上升到政治不正確的高度。因此,集體時期國家權力的進入保證了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權威。
分田到戶以後,尤其是取消農業稅以後,隨著國家權力逐漸從農村逐步撤出,之前保障老人地位的一套機制也隨之瓦解。進入2000年以來,蟄伏的房頭勢力藉助修村莊內修族譜,建祖堂,接太公等宗族性活動開始復興。但此時的房頭勢力與權威對村莊的影響只能停留在村莊的公共領域,很難進入到家庭生活的內部。因此,當老人生病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後,在得不到兒子兒媳的贍養與照顧,又不能很好地從村莊內部獲得救助機制之時就可能絕望而自殺。
通過對青年男性自殺和老年男性自殺的分析可以發現,青年男性自殺多屬於絕望型自殺,而老年男性自殺更多的是激憤型自殺。八九十年代的自殺的青年男性是整個強勢的男性群體中的弱者,他們的自殺可以說是弱者的絕望,而這一時期的老年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對較高,他們在期待落空之後很容易產生激憤情緒。這些老年男性的自殺可以看做是強者的激憤。
理解中國農民自殺
經過上文對鄂東南三村農民自殺自殺狀況、特點和類型的分析,以及對不同年齡群體和性別群體自殺的原因進行解釋,我們可以對當地1980年代至1990年代出現的自殺潮做一個統括性的解釋。表面上看,這些個體的自殺似乎是個人心理調適失敗的結果。而事實上,從總體上對這些自殺群體進一步探析原因就會發現,特定時期社會群體出現的自殺高潮是和宏觀的社會變遷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
發生在家庭內部,由於家庭矛盾而引起的個體農民自殺不過是宏觀社會變遷的微觀反映,宏觀的社會結構性力量的變遷對個體心理的影響是通過家庭這一中間變量來傳導的。當前的社會變遷不僅帶來了社會結構的變化,還導致了家庭結構的變動和附著於家庭之上的家庭倫理觀念的變化,而家庭倫理觀念的變遷具體是體現在家庭中不同角色的個人心理的變化。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表現為個人心理調適的失敗的個體自殺是社會變遷的產物。
(一)農民自殺的家庭性與時間性
建國初期至今,我國農村的家庭結構和家庭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一變化是農村巨變圖景的景象之一。家庭結構的變動和家庭關係的變遷是建國以來國家政治主導的社會變遷的產物,因此家庭內部的關係調整帶有強制調整的意味。這種強制主要體現在國家大傳統宣揚的婦女解放的話語帶來了婦女地位的提高,而婦女地位提高的過程也是家庭內部關係重新調整的過程。自殺就是家庭關係打破原有均衡形成新的均衡所付出的代價。
與家庭關係變遷緊密相關的是農民自殺狀況的變化。1980年代以前,相對平衡的家庭關係下農村的自殺率很低。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末期是家庭關係重新調整的時期,也正是農村出現自殺高潮的時期。這一時期出現了大量由代際矛盾和夫妻矛盾引起的青年女性自殺和老人自殺。已婚青年女性是這一時期自殺的主要人群。夫妻矛盾也引起了少量已婚青年男性的自殺。進入2000年以來,隨著家庭關係逐步趨於新的平衡,自殺率急劇下降,尤其以已婚青年女性的自殺率下降最為迅速,老年人自殺率下降也較為明顯。
總體上看,農民自殺在經歷了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自殺高潮之後呈現出急劇的下降趨勢,這最主要是因為青年女性自殺急劇減少。隨著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持續提高和家庭關係經過調整之後達成新的平衡,女性改變了在家庭中的絕對弱勢地位。而代際權力轉換的完成使得老年人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因夫妻矛盾和代際矛盾引起的婦女報復型自殺和威脅型自殺都急劇減少。由於家庭貧困引起的自殺也大為減少。因父母干涉婚戀而導致的未婚青年女性自殺主要發生在1980年代初期至1990年代初期,進入1990年代末期以來,此類自殺行為就極為少見。隨著老年人地位的下降,開始出現少數老年人因為病痛難忍或子女不孝導致的絕望型自殺。但同時,新一代的老年人基本上在心理上接受了自己在兒子兒媳面前的弱勢地位,老人「會做老人」了。而所謂「會做老人」,就是隨著老年人在子女面前權威的喪失,老年人對子女的期待也在降低。他們想著儘量對媳婦好,媳婦在當地被稱作「媳婦寶」。因此,因對子女期待落空而出現的老年人激憤型自殺減少,並且這種情況會越來越少。就像當地老人所說的「現在日子好過了,沒病沒痛的,誰會想到去死」。
已有的關於農村婦女自殺研究的主流觀點認為,之所以我國農村婦女的自殺率要遠高於男性的自殺率,是因為我國農村婦女地位太低,婦女處在被男性壓迫的地位,自殺是被壓迫的結果(張然,2007;鄢木秀,2008)。從表面上看,這種觀點有一定道理;但這種觀點最大的缺陷在於它沒有看到婦女地位處在提高的過程中。建國以來,在國家大傳統宣揚的婦女解放的話語之下,婦女地位處在一個不斷持續上升的階段。不管是從婦女的絕對地位來講,還是從他們在家庭內部相對於男性的地位而言,建國以來尤其是1980年代以來婦女的地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婦女解放和自由平等話語中成長起來的女性,她們對自身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越來越高的期待,同時對丈夫也有了越來越多的要求。然而,有利於婦女地位提高的解放話語並沒有給男性帶來同樣的影響,或者說原本處於強勢地位的男性並沒有意識到如何做出讓步以實現男女平等。建構在父權和夫權基礎之上的一套地方性文化又是維護男性權力,壓制婦女權力的。婦女地位在家庭內部的提高的另一個結果就是相對削弱男性在家庭內部的主導地位。因此,在當地,婦女要獲得相對的地位就要在家庭內部從父權夫權的籠罩中爭取自己的生存空間,在村莊層面要突破傳統的村落文化的束縛。因此婦女地位的上升是一個鬥爭的過程,地位處於上升階段但依然是弱勢群體的婦女在鬥爭的過程中一旦失敗,自己的期待不能實現,就很容易走向自殺這樣的極端行為。
(二)農民自殺的社會性與地域性
對一個地區不同時期的自殺狀況做歷時性的考察,會發現自殺變遷時間上的特點。而將這個地區與另一地區的同時期的自殺狀況做橫向的比較,卻可以發現自殺狀況所呈現出的空間上的特點。以家庭結構變動和家庭關係變遷為線索解釋近四十年的農民自殺,這主要強調了導致自殺的結構性力量的作用,而不同地區村莊的社會基礎和文化基礎又會使得不同地區的農民自殺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筆者試圖將鄂東南宗族性村莊的自殺狀況與同一時期的京山地區的自殺狀況做一個簡單分析與比較。
京山地區近二十年來形成了老年人自殺的秩序(楊華、范方旭,2009)。京山地區「老年人自殺率和自殺比重高速增長。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增長,到世紀之交前後,增長進一步加速。實際情形可能比數據反映的問題更加嚴重」。(陳柏峰,2009)與京山地區近二十年來極高的老年人自殺率相比,鄂東南農村老年人自殺率相對較低,且鄂東南農村的老年人的自殺率在快速下降,遠低於京山地區老年人的自殺率。陳柏峰認為,京山地區農村的老年人自殺與代際關係的變遷有著密切的關係。代際關係的變動又是和村莊變遷聯繫在一起的。在鄂東南地區,同樣出現了代際關係的變遷。在經歷了家庭關係變遷之後,為什麼京山地區的老年人自殺率在快速上升,而鄂東南農村的老年人自殺率卻在快速下降?這要從兩個地區不同的社會基礎和文化基礎去考察。
在京山地區,老人自殺是「靜悄悄的」,不會在村莊內部引起轟動;而在鄂東南農村,老人自殺是村莊內部的公共事件。雖然老年人自殺不會像已婚青年婦女自殺那樣絕大多數都引起娘家來打人命,但子女不孝造成老年人自殺依然會在村莊內引起轟動。這些將父母「逼死」的年輕人會受到巨大的輿論壓力。之所以在京山地區子女虐待老人導致老人自殺不會受到村莊輿論的壓力,是因為京山地區農民的個體化程度較高,農民之間的關聯較少,對村莊整體的認同感也很少,更缺乏超越家庭之上的結構性力量對農民行為的約束。而鄂東南宗族性村莊,村莊內部的關聯度很高,村民對村莊的認同感很強,在家庭之上有房頭宗族等結構性力量。這樣,村民在會對自己的行為在村莊內部的影響有一個長遠的預期,村莊輿論就能對村民的行為產生影響。
京山地區與鄂東南地區不同的死亡觀念是導致兩地老年人自殺狀況不同的文化基礎。對待死亡的態度和是否有鬼神觀念有很大的關係。有鬼神信仰的地方一般會有很多死亡禁忌,死亡就會成為一件嚴肅的事,個人就不會輕易選擇自殺。而沒有鬼神信仰的地方對自殺就會有更少的顧忌。京山地區農村只信科學而不信鬼神,認為人死之後「形消而神滅」,缺乏對死後世界的想像,因此自殺也就不會有諸多顧忌。而在鄂東南宗族性村莊,農民有著強烈的鬼神信仰,關於死亡有一系列的禁忌。自殺者在當地會被剝奪進堂屋和安葬在祖墳山上的資格。這一系列的死亡禁忌使當地的老人不會輕易選擇自殺。
不同地區農村的傳統、資源、文化、經濟等方面的差異,導致了其在面對整個社會變革潮流時,發生不一樣的反應。僅從農民自殺角度看,不同地域的農民自殺的性質與機制是不一樣的,本報告僅解釋南方宗族性村落的農民自殺現象。我們要進一步運用更多的方法,在不同的地域進行深度的農民調查,建立起理解中國農民自殺的一般解釋框架。在此基礎上,對農民自殺進行有效干預,治療當下中國社會巨變過程中農民自殺這一巨大的社會問題,從而增進人民的福祉。
註:因篇幅有限,注釋和參考文獻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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