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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弗朗西斯·福山在清華大學舉行了題為「中國和美國政治改革挑戰」的主題講演,汪暉擔任主持人,崔之元、潘維作為評議人出席,講座現場盛況空前。福山因著作《歷史的終結及最後的人》和《政治秩序的起源》而享有盛名,目前任史丹福大學民主發展暨法治中心高級研究員。
汪暉:有關「歷史終結」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
《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
關於這場講座的緣由,汪暉談到,福山出版於1992年的著作《歷史的終結與最後的人》,在當年曾經引起過巨大的反響,從那時候至今,有關「歷史終結」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不論人們對這個話題持有多少不同的意見,在冷戰終結以及後冷戰的世界格局裡,福山提出的這個命題,確實戳到了關鍵的要點,使得圍繞該話題的討論一直延續至今。
福山:中國需要更多的法治,而美國過多的法律造成了政治制度衰退
國家意味著能夠有效地行使政治權力,而法治和問責制則構成了對於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
在講座中,福山首先簡要地概述了他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書中建立的理論框架。
他列舉了現代政治秩序的三個基本要素——國家(State)、法治(Rule of Law)和問責制(Accountability),並且提出,理想的現代政治制度是要在這三者之間達成一種平衡:國家意味著能夠有效地行使政治權力,而法治和問責制則構成了對於國家權力的合理限制。
福山指出,中國擁有強大的國家能力,而自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也明確地提出了「法治」問題,但中國的「法治」在概念上不甚清晰。在福山看來,「法治」(Rule of Law)與「以法施治」(Rule by law)存在著微妙的不同,前者意味著法律的地位是高於政府的,即便是最高級別的行政長官,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則來運作,而不能為所欲為。
福山提出,問責制在概念上要比民主更為寬泛,它不一定意味著代議制民主,而是意味著政府要對社會的公共利益負責。也就是說,民主選舉並不是問責制政府的必要條件。當前中國興起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政府能否變得更為問責化。
福山聲稱,自由民主制度在理論上是能夠達到上述三要素之間的平衡,其中最重要的是限權,因為,如果只有國家能力,而沒有權力制衡的話,那就會演變成極少數人的專制暴政。但福山同時也表示,如果缺失了國家能力,也會演化成另一種災難,就像在敘利亞、阿富汗、伊拉克發生的那樣,無法維持政治秩序,甚至不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
福山進而提出,現代國家與傳統國家的一個關鍵區分是在於世襲制(Patrimonialism)與否,現代國家在很大程度上是要求非個人化的,並不是為了君主的個人利益或者家族利益而存在。但是,在不同程度上,現代社會直到今天都仍然遺存著某種「家產制」,因而有代際之間的利益傳遞,有引人矚目的腐敗問題。
按照福山的觀點,就現代國家的起源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中國的秦朝,因而,中國在國家能力的發展上要遠比西歐源遠流長。儘管如此,古代中國卻並沒有發展出真正的法治和民主制度,因而,其政治秩序是相當不平衡的,需要通過政治改革實現制度性的平衡。
基於上述觀點,福山對法治制度進行了文明史的追溯。根據他的研究,法治制度既不是起源於中國,也不是起源於歐美,而是起源於猶太教、伊斯蘭教、印度教的文明,在這些文明中,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神之意志的表達,它作為某種超驗的力量,是高於政權、高於國王和皇帝的。
福山接著談到了法治在基督教文明的起源。在歐洲大陸,是由天主教會在羅馬帝國內部發展出相對獨立自主的力量,教會擁有解釋法律的權力,同時又區別於世俗權力。教會的這種權力,在很大程度上對國王都構成了限制,因而它也是一種問責政府的權力。英國的情況則有所不同,出於對帶有明顯偏向性的地方法的不滿,民眾向國王要求一種更為公正的法律,由這裡發展出了英國普通法的傳統。
依照福山的比較研究,在多種文明傳統中,都存在法治的觀念,而在這樣的對比中,中國政治傳統顯現出了其特殊性。中國並不存在那種教會力量,並沒有超驗的神聖性,雖然在唐代曾經一度佛教興盛,但從漫長的歷史時段來看,那只是曇花一現,因而,中國的政治傳統里並不具有對政府實行限權的資源。誠然,古代中國的每個朝代都有法律,但是,那主要是一套懲罰性的制度,也就是說,中國的法律傳統主要是刑法傳統,是rule by law的傳統。在這個意義上,古代中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政權與法律的分離,這使得中國的傳統顯得與眾不同。
福山認為,中國傳統對於法治問題的突出貢獻,在於長期的儒法之爭。法家學者認為,基於人性本惡的觀點,人本能地想要違法,因而需要對違法者進行嚴厲的懲罰,對行政權力進行嚴格的監督。儒家學者則認為,沒有一種法律能夠普遍地適用於判定所有情形,必須依據不同的環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只有那些高尚而明智的君子,經受過良好的教育,才能具備良好的判斷力,可以在特定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決斷。福山特別指出,儒法之爭不只是中國獨有的爭論,其實在任何一個法律系統中,都存在類似的法治和人治之爭。
福山認為,在西方和中國形成了不同的歷史傳統。在西方形成的是高度形式化的、精密複雜的法律系統;而在中國,則更多地仰賴於賢明的官員,以實現良好的政治效果。
到了近代以後,從日本的明治維新到晚清的維新變法,東亞國家都在向西方國家學習現代法治。但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的法制建設滯後於日本,在福山教授描繪的歷史圖景中,這一套法治制度,特別是民法制度,是要等到辛亥革命之後,主要是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才逐漸成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又將另一套與此前相異的民法制度引入中國的政治系統。在「文革」期間,法律更是一度消失了。
一直要到鄧小平時代,中國才形成了某一種較為穩定的民法。福山認為,中國改革的一個關鍵在於,如何將這種更穩定的民法制度一直上升到憲法高度,以此來對行政權力形成有效的限制。福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中國已經取得的法治化成果,他舉出的一個重要例子是領導人的任期制和退休制。
如果說,中國改革的方向是進一步推進法治化的話,那麼,在福山看來,美國的情況就正好相反,美國政治改革所面臨的挑戰是在於,太多的法與過於低效的政府,造成了政治制度的衰退。
美國的法治制度是從英國的普通法傳統而來的,在美國,司法權高於行政權和立法權,所以,最高法院可以推翻議會通過的議案。福山以19世紀的廢奴運動為例,說明改革的困難,美國的奴隸制在當時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法律曾被用於保障農場主擁有奴隸,因而,首先要打一場傷亡慘重的南北內戰,然後才能通過憲法修正案,廢除奴隸制。美國的很多富有爭議性的議題,從種族議題,到女性權益議題、墮胎議題、同性戀權益議題,它們的推進都因此困難重重。
福山指出,美國的情形不但與中國不同,而且和歐洲相比也存在著不同。歐洲人對國家並沒有特別的偏見,而美國人對國家有很深的不信任,這是美國政治文化的一大特點,而這個特點在制度上的體現,就是司法權高於行政權和立法權。比如,歐巴馬在2010年提出的醫療改革法案,在議會獲得了通過,但是,反對派的共和黨卻通過最高法院否決了這個法案。在這個意義上,福山認為,過多的法律阻礙了美國的政治改革。
福山提出,中國的政治傳統和19世紀下半葉的普魯士模式比較接近,二者都是絕對主義國家的君主制,但是,這個君主並不是為所欲為的,而是會受到官僚制的限制,而這種官僚制又是在一定的法律和規則之下運行的。在過去三十年裡,法的擴張是最主要的發展,法治的改革是主要改革方向。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勢必依賴於規則的透明化。福山期望,中國能有更多的基於規則的決策制定。
綜上所述,福山依據中美的不同國情,提出了中美政治改革的不同方向:中國需要更多的法治,美國需要更為有效的政府權力。而這兩個方向都是統攝於他的基本理論框架之下,那就是國家、法治、問責制三個要素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