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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 12, 2026

買房是好事情,但是女朋友要求加名字你會怎麼做?

2017/06/30 來源:房產訊息

近期的熱播劇《歡樂頌》相信大家都看過吧,但是其中的一些故事橋段也引發了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爭議,其中最被大家拿出來熱議的就是劇中王柏川和樊勝美終於快修成正果準備買房了,但樊勝美的一句話結束了兩人之間的感情,那就是:房產證上會寫我的名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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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現實中也有不少這樣的事例,身邊就有朋友父母給首付買房子,

也希望女方家裡能夠相應的出個幾萬塊錢緩解下購房壓力,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

可女方家裡人有點不那麼願意,最後南方家裡這邊也拒絕在房產證上加女方的名字,但是這樣一來女方家裡又不願意了,覺得缺乏了安全感,而且房貸也還是由以後兩個人共同的償還,覺得不公平!

都說了親兄弟明算帳了,當然,這關係不一樣啊,但是現在還有一句現實的話叫:談感情傷錢,所以說錢的事才是大事呢。

那麼我們怎麼談錢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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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首付買房,該不該寫女生的名字?這似乎是眾多「吃瓜群眾」也在面對的問題。

若兩個人相愛共赴婚姻,那答案是肯定的。

可在傳統的中國式結親模式中,男方家給首付父母有話要說,女方家強勢的丈母娘有理要講,本來想好好談個感情,最後卻談出了一堆「銅臭」和利益糾紛。

如房子,車子等一些固定資產,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 ,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比如股票,即使在婚前做過公證,但如果在婚後進行操作,產生的一些收益或者虧損,都是記入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關於買房這件事兒,更多女性還是選擇了共同出錢買房的。

法律,為婚姻、財產、房產保駕護航

所以下面這些是我們必須得知道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他們二人婚姻關係破滅,房產分割協商不成的前提下,離婚時會將房子歸給產權登記人,也就是男方名下,對於婚內共同償還的房貸及房子增值部分,由男方按比例償還給女方。

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男方父母付首付,買房時男女雙方的名字都寫了這種情況同上,屬於夫妻共同產權,離婚時正常情況下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但需注意首付款部分,如果男方父母有證據證明首付是對男方個人的贈與,那麼首付以及首付增值可能歸男方所有。如果男方父母與男方之間關於首付留有借據,那就需要對男方父母要清償債務。

其實這個事情也無法去很好的評定,只能說要看年輕人自己的是否坦誠相對了,我就得只要兩人把彼此的感情放在心裡的首要位置,其他都是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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