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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pr 12, 2026

想說離婚不容易,離婚分房有多難?

2016/08/18 來源:鏈家網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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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發展太快,快的昨日夫妻同林鳥,明日反目各自飛。快的讓人招架不住,快的今非昔比。最近,某星婚姻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力壓奧運會人氣榮登頭條。

離婚,分錢的問題就來了。今天讓我們分析一下離婚後房子如何分配。房產分配一直困擾著無數離婚的家庭,的確是一道全國性的難題。

要想辨別離婚財產分配,首先,我們得明確房產是什麼時候買的,婚前還是婚後?然後我們要知道首付是哪些人出的?男方,女方,還是父母?接下來還有房貸是怎麼個還法等。真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呢,還是分情況討論吧。

情況一:一窮二白傍土豪型

結婚前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不論錢是自己的還是父母的,明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方全款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對方名下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雙方是否有關於房產的協議,登記在對方名下的原因等。一般來說,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完全贈與對方,另一種還是雙方共有。如果是完全贈與,可以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是共有,那更簡單,依然是認定為婚前財產,同樣是可以要回來的。

情況二:按部就班成家立業型

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產權明確之後,就是明確房屋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接下來就是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當然,這個也有一個例外情況,就是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於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情況三:一人買房兩人還貸型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理論上取得房產證,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於其中一方。然而,但是這並不影響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也就是說,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還是說下特殊情況,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情況四:一起先買房後結婚型

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在這樣的情況下離婚,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這一種聽起來比較慘,但是應該現實當中也比較少見。除非真的是遇到土豪,婚前買房時讓土豪幫助了一把,既沒有欠條,也沒法證明,那就可能真的是白送了。

情況五:爹媽摻合一起買房型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所以,在雙方結婚前出資的,父母沒有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共同贈與的,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在雙方結婚後出資的,父母未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當然這種類型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此時也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婚前借款的則是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如果是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

情況六:房產證帶娃娃或爹娘型

房產證上除了夫妻倆的名字,可能還有子女的名字,父母的名字,遇到這樣的情況,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呢?對於這種2+N式的房產證,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這離婚分財產著實是一件清官難斷的家務事,雖然有法律條文約束,但實際操作中人為因素較多,落實起來更加困難,再說了,夫妻之間也不可能每天算著過日子,很多事情是沒有弄清楚的,我們能做的珍惜現在的生活,珍重當下,著眼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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